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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了!社保减免、医保减半、公积金可停缴!

社保减免 医保减半 公积金停缴 2020-02-29 22

近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京召开,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,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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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国务院布置


2月18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京召开,决定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 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,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。


▍人社部等三部委发文落实


2月20日,人社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《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》,明确: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(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)单位缴费部分。




划一下重点中的重点:(文件附后)


1、除湖北外各省份,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(养老、失业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),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!


2、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!


3、 6月底前,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,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!


4、 在此期间(6月底前)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费的,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!


▍国家医保局等三部委发文落实




2月21日,国家医保局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《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: 减半征收企业医保单位部分,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!


划一下重点中的重点:(文件附后)


1、 从2月到6月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!


2、 6月底前,企业可申请缓缴医保,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!


3、 在此期间(6月底前)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,即:参保人员门诊、住院报销不受影响!


▍住建部等三部委发文落实




2月21日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、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印发 《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》,明确: 2020年6月底前,企业可以停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,缴存比例企业自主确定!


划一下重点中的重点:(文件附后)


1、 6月底前企业可停缴或缓交公积金。


2、停缴或缓交期间,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, 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!


3、6月底前,企业可自行确定缴费比例!


4、 在此期间(6月底前)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,不作逾期处理。


以下为人社部文件具体内容:
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


人社部发﹝2020﹞11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:


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,纾解企业困难,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,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,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,经国务院同意,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(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)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
一、自2020年2月起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除湖北省外)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(以下统称省)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, 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,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;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(不含机关事业单位)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,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。


二、自2020年2月起,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(不含机关事业单位)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,免征期限不超过 5个月。


三、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,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,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

四、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、统计局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 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,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,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。


五、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,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,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。


六、 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,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。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,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。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%,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。


七、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,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,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, 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。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,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。


各省要提高认识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,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尽快兑现减免政策。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 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备案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财政、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,切实履行职责,加强沟通配合,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,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。
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


财政部


税务总局局


2020年2月20日


以下为国家医保局文件具体内容:


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


医保发〔2020〕6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:


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支持企业复工复产,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,经国务院同意,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职工医保)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:


一、 自2020年2月起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(以下统称省)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,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, 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,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。


二、原则上,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,可实施减征;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,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。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,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

三、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,确保待遇支付, 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。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,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,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。优化办事流程,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。


四、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,做好统计监测,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,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,管控制度运行风险,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。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。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,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。


五、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,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。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,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。


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,加强组织领导,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。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,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 3月5日前报医保局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备案。各级医疗保障、财政、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,切实履职,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,确保政策落实到位,重要情况及时报告。


国家医保局


财政部


税务总局


2020年2月21日


以下为住建部文件具体内容:
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


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


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


建金〔2020〕23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:


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、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,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,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, 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,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,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
二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, 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,不作逾期处理,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,已报送的予以调整。 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,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、灵活安排提取时间。


三、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,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,可在 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。 继续缴存的,自主确定缴存比例;停缴的,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,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
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,高度重视,周密部署,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。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,抓紧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,做好落实工作。

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
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

中国人民银行


2020年2月2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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